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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为出租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如何会计处理?医院盘亏、变质、毁损的财产物资,如何会计处理?医院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的,如何会计处理?医院发生培训支出、食堂支出、捐赠支出、罚没支出等其他支出,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一)为出租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按照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提折旧额中的其余金额部分,借记其他支出,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盘亏、变质、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相关待处理财产损溢金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按照已收回或应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相关待处理财产损溢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发生培训支出、食堂支出、捐赠支出、罚没支出等其他支出,借记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