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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收票据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 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 记 “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 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 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 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 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 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 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 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