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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付利息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304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 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 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 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 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