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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其他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5901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 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 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费用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利息费用较多的,可以单独设置“5701 利息费用”科目。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利息费用 按期计算确认借款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计利 息”科目。

(二)坏账损失 年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 准备”科目;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时,按照冲减金额,借记“坏账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支出 单位发生罚没支出的,按照实际缴纳或应当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现金资产捐赠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其他相关费用 单位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 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 存现金”等科目。

单位发生的与受托代理资产相关的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按 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 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