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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 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计提专用基金”等成本项目设置 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业 务活动的费用。

三、业务活动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计算 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 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 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以及动用发出相关 政府储备物资,按照领用库存物品或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 为所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 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科目。

(五)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 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

(七)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 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 基金”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业务活动费用 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 余”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