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