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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取得短期投资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短期投资,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