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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经营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5201  经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 计入单位经营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单位经营活动的费用。

三、经营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经营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开展经营活动领用或发出库存物品,按照物品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三)为经营活动所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 按照应提折旧、摊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四)开展经营活动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 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 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 科目。

(六)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经营费用的, 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 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