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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债券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 本。

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 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 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 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相 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 收益”科目。

(四)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已 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 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