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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被评估 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的概况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规定,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被评估 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的概况。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 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 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 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 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 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 经营状况;
(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 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 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 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 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 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