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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短期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处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本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