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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预付账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 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 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 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 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 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 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 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 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 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 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