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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 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 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 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

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 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