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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如何核算?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 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 经费拨款,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不 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 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