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捐赠收入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603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 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 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发 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 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