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如何会计处理?事业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 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 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