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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薪酬,包括工资、津补贴、奖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的职工薪酬,借记“医疗业务成本”、“在加工物资”[专门从事物资自制人员发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支付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