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取得培训收入、食堂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
采用预付租金方式的,收到预付的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后付租金方式的,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采用分期收取租金方式的,每期收取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