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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应当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 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 费、装卸费等)。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 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 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 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的归 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 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 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 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 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 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文物文化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公共基础设施” 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 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和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 “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 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 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 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 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文物文化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 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