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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中,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如何编写?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规定,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 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 人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 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