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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科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121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应向住院病人收取的医疗款。

二、医院应当按照住院病人对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住院病人医疗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

(二)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结算医疗费时,如病人应付的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应按病人补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病人预交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病人应付的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如病人应付的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应按病人预交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病人应付的医疗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退还给病人的差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结转住院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应收医疗款或结转病人结算欠费,按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总额中扣除病人自负部分以外的金额,或病人结算欠费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尚未结算的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