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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收利息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6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 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 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