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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付账款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3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还应设置“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 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服务以及确认完成工程进度 但尚未付款时,根据发票及账单等有关凭证,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 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科目。

(四)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 入”科目。

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