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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报经批准出售、转让无形资产,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无形资产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 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应缴财政款”[按照规定应上缴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的]或“其他收 入”[按照规定将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 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 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 税人应贷记应交增值税]。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 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简 易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单位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 税,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增值税(未交 税金);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