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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收到病人等交来的医疗欠费时,如何会计处理?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三)收到病人等交来的医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

(四)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