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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预提费用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24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 预提租金费用等。

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计提的借款利息费用,通过“应付利息”、“长期借款” 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提取的 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 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 或管理费)。

实际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等科目。

(二)其他预提费用 按期预提租金等费用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