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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的净资产变动金额。

二、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取得无偿调入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 房等,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 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按照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出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 房等,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 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或摊销、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 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同时, 按照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 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