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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 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 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 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 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小规模纳 税人应贷记应交增值税]。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 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 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简 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