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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应收股利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215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 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 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 法下)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 现金股利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