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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