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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经营收入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44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和收入来源等进行明细 核算。

三、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 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

四、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 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 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