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新政府会计制度中,行政单位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如何会计处理?行政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 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 置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