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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实现医疗收入时,如何会计处理?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一)实现医疗收入时,按照依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金额(不包括医院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医疗收入。

(二)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应收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医疗收入(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结算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