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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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文件的规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在现实投资活动中,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有些项目投资失败而收不回投资。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有助于法人合伙人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财税〔2017〕38号
)文件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2017-10-20 1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