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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2号——经济增加值法中,计算经济增加值时,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项目调整?

根据《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2号——经济增加值法》(财会〔2017〕24号)规定,

第十五条 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项目调整, 以消除财务报表中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价值创造的部分。会计调整项目 的选择应遵循价值导向性、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与行业可比性等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常用的调整项目有:

(一)研究开发费、大型广告费等一次性支出但收益期较长的 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处理,不计入当期费用。
(二)反映付息债务成本的利息支出,不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扣除所得税影响后予以加回。
(三)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具有偶发性,将当期发生的营 业外收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
(四)将当期减值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予以加回,并在计算 资本占用时相应调整资产减值准备发生额。
(五)递延税金不反映实际支付的税款情况,将递延所得税资 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影响的企业所得税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 除,相应调整资本占用。
(六)其他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目,如股权转让收益等。

第十六条 税后净营业利润等于会计上的税后净利润加上利息支 出等会计调整项目后得到的税后利润。

第十七条 平均资本占用是所有投资者投入企业经营的全部资 本,包括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中债务资本包括融资活动产生的各 类有息负债,不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无息流动负债。股权资本中包含 少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