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 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 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其他社 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