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