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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经营结余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8401  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经营活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经营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 营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如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 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 不予结转。

四、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 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