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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预付账款科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123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商品供应单位或服务提供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采购设备等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设备等时,按照应计入购入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预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医院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预付账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前后的账龄可连续计算。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医院实际预付尚未结算的款项。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