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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 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 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 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 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 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