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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基建转出投资 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基建转出投资 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转出的专用设施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 建转出投资),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时,借记“无偿 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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