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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单位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 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 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