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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中,企业一般如何进行绩效评价与激励的实施?

根据《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财会〔2017〕24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实施 绩效评价与激励,按照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的约定,对被评价对象的 绩效表现进行系统、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 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应按照绩效计划收集相关信息,获取被评价对象的绩效指标实际值,对照目标值,应用选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分值,并进一步形成对被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结果应得到 评价主体和被评价对象的确认,并进行公开发布或非公开告知。公开 发布的主要方式有召开绩效发布会、企业网站绩效公示、面板绩效公 告等;非公开发布一般采用一对一书面、电子邮件函告或面谈告知等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主体应及时向被评价对象进行绩效反馈,反馈 内容包括评价结果、差距分析、改进建议及措施等,可采取反馈报告、 反馈面谈、反馈报告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绩效结果发布后,企业应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组 织兑现激励计划,综合运用绩效薪酬激励、能力开发激励、职业发展 激励等多种方式,逐级兑现激励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