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
)规定,
(一)库存物资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取得库存物资单独发生的运杂费,能够直接计入医疗业务成本的,计入医疗业务成本;不能直接计入医疗业务成本的,计入管理费用。
1.外购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按照采购价格(含增值税额,下同)确定。外购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资,贷记“待冲基金”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