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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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2017-10-20 10: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