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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工程物资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61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设备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工程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单位存货等的,按照 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