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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在途物品科目如何核算?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301  在途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 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 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 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本科目, 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