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保障性住房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按月对其控制的保障性住房计提折旧。
四、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折旧累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