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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会计制度中,医院预提费用科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规定,


23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规定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等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医院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