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 数都不再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